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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条款和条件

第一节

序言性条款

第一款

本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适用于通过VIMIXA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互联网www.vimixa.cz网店上订单或以电话方式下订单时,VIMIX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住所为邮编664 59,特尔尼采镇K nádraží街252号,企业注册号为26224836。买方是任何想要通过www.vimixa.cz网站购买其所提供商品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简称“买方”)。

第二款

本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界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款

本合同关系适用捷克法律法规而订立。如有本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未尽关系,则适用《捷克法律汇编第89/2012年民法》(以下简称《民法》),当合同方为消费者的话,则适用《捷克法律汇编第634/1992年关于消费者保护法》和其现行修订版条文。

第四款

通过互联网或本节第一款所述电话号码订购商品时,买卖双方承诺将履行其义务时遵守本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力,如同这些条款和条件为打印成文和以签订合同形式一般。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现行有效版本具有约束力,由卖方在其www.vimixa.cz网站公布。

第二节

合同标的

第一款

本合同标的是买方在商品订单所述商品的销售交易。

第二款

在网站上、目录、小册和其他卖方印刷品所列出有关商品信息(尺寸、外观、包装等)仅供参考,并基于此因,交付的货物可能显出轻微的偏差(非商品本身的缺陷)。

第三款

订购的商品将在原先此商品适用用途、质量和选型状态下,且与此类商品一般现行标准参数和特征相符,符合适用于捷克共和国的有效相关标准、法规和规章。

第三节

订购商品

第一款

买方订购商品是通过网店或本商业条款和条件第一节第一款所述的卖方电话号码。

第二款

每一个通过卖方网店或以电话订购的商品订单对买方产生约束力,而被视为购货合同草案。

第三款

卖方接受订单时,则购货合同成立。卖方应不迟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买方是否接受订单,乃通常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任何明确的形式。当在此期限满后接受订单的话,被视为卖方向买方做出新的报价,因此其后必须获得买方的同意。

第四款

买方订购商品时必须提供准确、完整和真实的信息。卖方根据订单特征(即产品数量、价格、运输费用、距离等)有权要求买方以适当方式(如书面或通过电话)确认订单,或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部分预付款。在此情况下,正确及时地满足卖方所要求条件之际,购货合同才成立。

第五款

限时优惠或折扣活动只能在其有效期中使用。除非另有明确规定,特殊优惠和活动并不可互相结合。

第四节

购买价格和付款条件

第一款

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支付订单交付给予卖方时有效购买价格。其后购买价格任何变化对买方应当支付原来协商购买价格金额的义务不构成影响,此情况同时也针对卖方在原先协商价格情况下交付订购商品。

第二款

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包括适用于订立合同时含增值税额的购买价格。

第三款

购买价格是根据买方在订货时的卖方有效价格表而定。

第四款

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支付邮寄费和包装费。邮寄费和包装费额度是根据订购商品种类和运输工具类型,而将在商品订单内指定。

第五款

买方必须向货物运输商以现金支付商品购买价格(即所谓的货到付款),或是提前将货款汇入卖方账户。购买价格付款方式是商品订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第五节

交货条款及交货日期

第一款

卖方应当按照买方订货时所选择的方式安排交付商品给买方。

第二款

交货地点理解为商品订单中买方所述地址。

第三款

交货日期取决于订购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卖方将在商品订单确认时向买方详细说明。有关交货日期的任何信息仅供参考,对卖方并无约束力。

第四款

交货日为卖方住所发货日或转交给运输商之日,或是买方到卖方特尔尼采镇销售店面取货之日。

第五款

当买方在约定期限和约定地点没有接受所订购商品,合同双方同意,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存储费和最多商品约定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此乃取决于商品再转售情况。

第六节

卖方对产品缺陷的责任

第一款

买方有义务从运输商或卖方正常接受商品,有关缺陷事实须写明在供货单或运输单或其它表单上。买方签名供货单证明商品没有明显缺陷,其后有关货物包装受损投诉将被忽略。

第二款

在支付税务发票所述货款之时,商品所有权才转移给买方。

第三款

卖方根据捷克民法第2099条规定而对产品缺陷负责。

第四款

对于交付缺陷产品所产生责任的赔偿权则适用有效现行法律法规。

第五款

卖方所发现且被认可的缺陷免费的且不可延误地去除,乃是以补上所缺的商品或以交付替代商品来弥补缺陷商品。当无法不可延误地去除缺陷,卖方应尽早弥补,并且通知买方相关日期。

第七节

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款

买方声明向卖方为了交付商品的目的,而提供的所有数据都属实,均符合实际情况,而且知晓若是虚假的声明可能引起的任何后果。

第二款

卖方声明,由买方向他提供所有个人信息均是保密的,仅供卖方内部使用,卖方将不会任何透露、提供给第三方或以其它方式滥用。个人信息采集是因商业、物流、统计和营销目的理由。卖方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捷克共和国法律汇编第101/2002年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其后现行修订版条文。

第三款

买方发送商品订单赋予卖方同意的采集,并保留有关他个人和购买信息以及同意为卖方需求而其后续处理。

第四款

买方随时有权从卖方数据库中要求删除他个人信息,卖方有义务立即满足买方的要求。

第五款

买方(包括潜在购买者)以在买方电子商店注册时或电话订货时口头注册,赋予卖方同意有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公司及产品最新信息。若已注册人不欢迎收到此类电子邮件,买方凭据要求有义务从数据库中删除其电子邮件联系方式。

第八节

最后条款

第一款

这些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完全取代卖方以前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所有版本。

第二款

在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条款被发现是非法或无效的情况下,这将不应影响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的其余条款和条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三款

购货合同是由捷克文拟成并且适用捷克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根据合同产生的买卖关系导致的任何争议应据捷克共和国法律法规来解决,并将由捷克共和国的法院来裁决。

第四款

卖方保留修改或补充本商业条款和条件的权利,特别是在相关法律更改时,或改变交易方式时。卖方以适当方式公布其修订版、补充条款以及其有效性。买方在对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内容变更或补充不同意时,可在得知这些修订或补订版的七天内向卖方表达不同意。若没有履行,则视同买方接受这些变更或修订。

第五款

本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由2016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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